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对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障,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广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