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