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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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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有效

企业名称,广告、招牌用语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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