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共场所、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其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