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