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Article 18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