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指使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其负责人不得再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负责人本身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