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执业的;(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被依法撤销登记的;

(六)所在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登记,六个月内未依法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七)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