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八条已废止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自愿解散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四)《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五)被依法撤销登记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