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不得因相对人的申辩而进行刁难、处罚或者加重处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