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废止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变卖、冻结、提取相对人的财产和收入时,应当保留相对人必要的生产工具和他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财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