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八章 执行第四十八条已废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一)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的;(二)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案外人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经行政执法机关审查批准停止执行的;(四)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停止执行原因消除后,应继续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