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已废止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依法自觉接受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监察、人事、审计、财政等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互相配合,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及时查处,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