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章 决定书的制作与送达第四十条已废止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