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章 决定书的制作与送达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行政执法机关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