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行政执法机关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