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章 决定书的制作与送达第四十一条已废止不能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接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受送达人已向行政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指定代收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