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章 决定书的制作与送达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依法需要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盖章),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名(盖章)的,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有关文书上注明拒签原因,并邀请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见证、签名(盖章),见证人应不少于二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