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行政执法涉及收费的,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收费必须开具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票据应加盖收费机关的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不开具收费票据的,以贪污论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