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章 管辖与委托第十七条已废止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执法机关获知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依法需要保护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