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章 管辖与委托第十九条已废止行政执法机关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应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制作书面决定书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要求履行义务的目的、期限,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应当合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