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实物价值5~10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