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因受污染而危害人畜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区域,应划为污染整治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污染单位和个人限期治理。污染整治区的划定及治理办法,由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