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专业从事牲畜屠宰和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牲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对因病死亡和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对生态环境的二次污染与危害。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