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