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上报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规划许可或者擅自变更、修改规划许可的规划条件、总平面图、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内容的。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