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分别向县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县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