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依照本条例设立的股份合作企业,在企业登记时,应当标明“股份合作”;企业名称,应当标明“股份合作公司”或者“股份合作经济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