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企业吸纳本经济组织以外的入股资金不得超过本企业总股本的49%。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