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董事、经理违反本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股份合作企业同类经营业务的,其所得收入归股份合作企业所有,并可以由董事会对当事人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