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股份合作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股份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给股份合作企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