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股份合作企业不按照规定制作、保存、备置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册、股东股权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