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股份合作企业向股东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