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由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