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四十七条有效董事任期由企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