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股份合作企业设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三)拟订股份合作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股份合作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股份合作企业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