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在董事会上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将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写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