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四十四条有效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股份合作企业同类的经营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