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四十一条有效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其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可以另外确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