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长为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由企业章程规定。董事长不出任股份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时,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经理为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