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