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三十四条有效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企业章程;(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四)在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退股;(五)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