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三十六条有效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股东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股东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