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兼有股份制与合作制特点,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股份合作企业承担责任,股份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债务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