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三章 股权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个人认购的股份可以抵押、继承,也可以依照股份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但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的股份不得转让、抵押、继承。法人股的转让,按本省法人股转让规定进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