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二十四条有效股份合作企业筹备组应当自完成筹备事项之日起30日内,召开由股份持有者参加的企业创立大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股份合作企业筹备组关于筹办股份合作企业情况的报告;(二)审议通过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和合作合同;(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核定股份合作企业筹备组成员的报酬及股份合作企业设立费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