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股份合作企业筹备组应当自完成筹备事项之日起30日内,召开由股份持有者参加的企业创立大会。

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股份合作企业筹备组关于筹办股份合作企业情况的报告;

(二)审议通过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和合作合同;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核定股份合作企业筹备组成员的报酬及股份合作企业设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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