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二十二条有效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成立筹备组。由筹备组负责办理有关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下列事项:(一)拟订设立股份合作企业的总体方案;(二)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企业财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净值;(三)起草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四)其他有关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事项。小型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的,成立筹备组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由其授权管理的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