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成立筹备组。由筹备组负责办理有关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下列事项:

(一)拟订设立股份合作企业的总体方案;

(二)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企业财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净值;

(三)起草股份合作企业章程;

(四)其他有关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事项。

小型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的,成立筹备组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由其授权管理的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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