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八条有效以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农村集体所有财产折股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一)将集体财产折成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股;(二)将部分集体财产折股后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作为参加企业分红的依据;(三)吸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投资入股;(四)吸纳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购买股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