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七条有效股份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本总额,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